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房屋署)著令收回(公屋單位)患有精神病的母子二人最後墮樓身亡釀成嚴重悲劇引起了社會廣泛的迴響


在(2025年9月8日)有(報章)作出頭版報道,一對居住在(天水圍天恩邨)患有精神病的母子被指申請公屋時無如實申報資產,(房屋署)去年底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著令母子二人要遷出(公屋)單位。最後母子二人懷疑抵受不住壓力分別於4月和7月墮樓身亡。釀成了嚴重的悲劇。這件事引起了社會廣泛的迴響。這件事關鍵在於母子二人到底有無如實申報資產的問題。雖然根據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鄧先生於(2012年6月)以50萬港元購買了元朗近山邊村的兩幅地。到(2024年3月)時以40萬港元賣出。而且買家的英文名字與兩幅地的原地主是相同的。但根據鄧先生胞姊鄧小姐向報章表示,母親和弟弟對擁有地皮毫不知情。父母離異前後一家人並無居於上址。惟弟弟於(2012年)病發時,父親曾經探望弟弟和要求弟弟簽署文件,聲稱以4萬港元醫藥費作交換,弟弟於是答允了。如果母子二人根本毫不知情的話,甚至是被借用了名字也不知道的情況下,那就不構成為無如實申報資產的問題了。亦即是(房屋署)並未有徼查事件,所以在這件事上,(房屋署)和(房屋局局長)是要負上很大的責任的。

(公屋)的原意原是支援(基層的市民),有一處(有瓦遮頭的居住空間),是一種福利來的。不然的話,(公屋)豈不是失去了它原來的意義嗎?如果母子二人真的是毫不知情,被人利用了名字也不自覺的話,那便不構成為遷出的理由了。當中有沒有徼查事件、酌情去處理、母子二人患有精神病,仍然被(房屋署)著令遷出單位,這到底有沒有違反到(公屋)本身的原意呢?(公屋)作為一種支援(基層市民)的福利,如果當中並無徼查清楚事件就攆人走的話,甚至釀成了嚴重悲劇,這個責任難道不是應由(房屋署)和(房屋局局長)來負上嗎?

吳獅皇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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