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

(房屋署)又牽涉另一宗著令收回(公屋)單位的個案一名77歲仍然要工作的獨居伯伯這麼慘理應讓伯伯上訴得直繼續讓他仍住在該(公屋)單位之內的

 


繼(天水圍天恩邨)一對患有精神病母子慘劇之後,(房屋署)又牽涉另一宗著令收回(公屋)單位的個案。 上訴人是一名77歲仍然要工作的獨居伯伯。(房屋署)代表指曾經14次進行突擊家訪都無人應門。又指伯伯水電使用度數偏低。其後進行家訪時發現其家中沒有(衣櫃)、(雪櫃)和(洗衣機),(衣服)亦偏少,懷疑他並非持續居住在(公屋)單位之中。

上訴人解釋是因為工作的關係要早出晚歸,有時放工之後需要到患病的兄長家中照顧對方。 

署方留意到上訴人的身體情況和財務情況不佳 。

而為上訴伯伯的代表律師亦解釋,上訴人的工作地點位於葵涌和宜合道,加上上訴人不良於行,要花上更多時間出行,所以要提早出門上班。上訴人亦不時要加班工作,因此每日都要早出晚歸。早上7時出門到晚上大約9時左右才回到家中。 所以(房屋署)的突擊巡查時間,上訴人都不在家中。上訴人又提到,其80歲的兄長早前接受通波仔手術,身體轉差,所以有時下班之後會到其家中探望或者照顧對方,間中亦會在對方家中留宿。 

上訴人又解釋家中沒有電器的原因,稱因為貧窮,所以與兄長合資購買(洗衣機)存放在對方家中。會帶衣物到其家中清洗。 而其家中雖然沒有(直立式衣櫃),但就有(抽屜式衣櫃)。由於手部有傷所以不會煮食,平日多食外賣。 上訴人又提出證據指,在署方發信通知預約家訪的翌日,上訴人便立即通知署方因為要覆診所以要更改時間。而且(其中一期煤氣帳單)亦需要邀付200多元;因為上訴人會在家中蒸番薯和煲熱水。又提到家中需要每天服用藥物,認為各項證據都證明上訴人是持續在單位內居住。 

(寫帖這一刻),上訴仍然未有結果。

一名77歲仍然要工作的獨居伯伯是何等慘況。77歲仍然要工作、又要照顧其患病的兄長、本身亦要定期去覆診,家徒四壁,沒有多少傢俬和電器,實屬合情合理範圍之內。而且水電煤的用度也不是零,證明他的確是仍住在該(公屋)單位之中。伯伯這麼慘,理應讓伯伯上訴得直,繼續讓他仍住在該(公屋)單位之內的。可以的話,亦應該施與(金錢上)的援助。因為這才是人性化、人情味和同理心的安排來的。

(上一篇文章)已經講過,(公屋)的原意原是支援(基層的市民),有一處(有瓦遮頭的居住空間),是一種福利來的。而起(公屋)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基層的市民)和(弱勢社群)。將心比心,如果(有關要員)是(這位伯伯)的處境的話又作何感想呢?所以(房屋署)和(房屋局)理應更要大力去幫助這些人的。

吳獅皇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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